曾丹、田某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15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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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1594号之一案件名称
曾丹、田某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曾丹;田某;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1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丹,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田某,女,201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负责人唐志雄。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负责人何新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3执1709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执 行 员 潘一铭代理书记员 王 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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