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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丹、田某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15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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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15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丹、田某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曾丹;田某;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1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丹,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田某,女,201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负责人唐志雄。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负责人何新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3执1709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执 行 员  潘一铭代理书记员  王 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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