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合金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陈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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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618号案件名称
榆树市合金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陈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榆树市合金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陈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18号原告:榆树市合金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福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满明,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跃,男,56岁,干部,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榆树市合金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榆树市合金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市合金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00元退回原告榆树市合金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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