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平、李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385号案件名称
武安平、李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武安平;李敏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85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平,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李敏,男,1970年10月8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安平与被执行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属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2民初2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依尼格>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