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芬霞、谷红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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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506号案件名称
康芬霞、谷红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康芬霞;谷红田;尹崇军;杨中茂;成良增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康芬霞,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谷红田,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被执行人:尹崇军,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杨中茂,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执行人:成良增,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本院在执行康芬霞申请执行谷红田、尹崇军、杨中茂、成良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康芬霞与被执行人尹崇军、杨中茂、成良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武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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