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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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923号案件名称
李俊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俊海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923号被执行人:李俊海,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李俊海罚金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8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俊海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李俊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俊海名下银行存款702.54元,现已扣划,上缴国库。2.查明被执行人李俊海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三、2021年7月2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李俊海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俊海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7月1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俊海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孝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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