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荣与于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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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69号案件名称
马秀荣与于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秀荣;于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69号申请人:马秀荣,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发祥,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鹏,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马秀荣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鹏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马秀荣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鹏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70.00元,由申请人马秀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兴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 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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