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琪鑫与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722执12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275号案件名称
刘琪鑫与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琪鑫;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72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刘琪鑫被执行人: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19300元。据此,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4333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娟、盘锦一代天娇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1443号 下一篇 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1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