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5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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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5525号案件名称
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凯;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初5525号原告: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大道肾病医院内。法定代表人:刘红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孔雀,系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1986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西安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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