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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干华、杜文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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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001执769号
  • 案件名称

    陈干华、杜文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干华;杜文江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陈干华,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杜文江,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3001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即陈干华诉杜文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13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德江审判员    马志山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依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比布拉·艾山阿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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