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大场信用社、王开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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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278号案件名称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大场信用社、王开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大场信用社;王开家;郭洪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大场信用社,地址:贵州省施秉县牛大场镇牛大场村街上。负责人:杨伦,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开家,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被执行人郭洪梅,女,汉族,1977年3月12日生,住施秉县。本院受理的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大场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开家、郭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黔2623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王开家、郭洪梅欠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大场信用社借款本金599386.67元,利息算至2019年12月12日止为128006.03元,被告王开家、郭洪梅在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0000元,在2020年1月20日偿还原告利息13000元。从2020年2月起每月在20日之前偿还原告3500元,利息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4.99‰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案件受理费5444元,由被告王开家、郭洪梅自愿负担(未交)。因王开家、郭洪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大场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开家、郭洪梅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限额为人民币609060.67元(含执行费839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家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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