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默默农业科技家庭农场、王焕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81民初7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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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280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默默农业科技家庭农场、王焕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默默农业科技家庭农场;王焕金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民初7280号原告:海城市默默农业科技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OUU4TX3G。住所地:海城市护小镇兴龙村。投资人:杨默,系总经理。被告:王焕金,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告海城市默默农业科技家庭农场诉被告王焕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琳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城市默默农业科技家庭农场的投资人杨默、被告王焕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案。原告海城市默默农业科技家庭农场诉称:原告海城市默默农业科技家庭农场系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12月19日,原告从海城市中小镇兴龙村、前小村部分村民手中流转承包了476.1亩地。2020年度,被告王焕金租赁原告土地亩数为13.44亩,每亩租金600元,被告缴纳了租金8025元,尚欠原告租金1838元,电费103元。2021年,被告租赁原告土地亩数为13.44亩,每亩租金700元,被告拖欠原告土地租金9408元。两年合计拖欠11349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己无钱为由而拖搪至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的土地租金合计11349元。被告王焕金辩称:今年苞米下来就给钱,两个月后给。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证明一份,租地款明细一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被告向原告租赁土地,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出租人享有请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租金的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土地租金1134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焕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默默农业科技家庭农场土地租金1134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由被告王焕金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王焕金在履行前项给付义务时加付182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即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寒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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