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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树波、赵晓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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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952号
  • 案件名称

    伊树波、赵晓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伊树波;赵晓杰;许殿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伊树波,男,1977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被执行人:赵晓杰,女,1976年01月22出生,满族,住。被执行人:许殿军,男,1981年10月27出生,满族,住。伊树波和赵晓杰、许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伊树波和赵晓杰、许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赵晓杰、许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赵晓杰、许殿军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与伊数博达成了分期还款计划,并履行了首次还款计划的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24执9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香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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