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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兰英、代勇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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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777号
  • 案件名称

    许兰英、代勇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许兰英;代勇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777号原告:许兰英,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代勇进,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许兰英与被告代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许兰英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兰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许兰英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丽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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