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兰英、代勇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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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777号案件名称
许兰英、代勇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许兰英;代勇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777号原告:许兰英,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代勇进,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许兰英与被告代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许兰英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兰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许兰英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丽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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