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先、慕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恢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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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恢514号案件名称
郭永先、慕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永先;慕芳;慕铭;夏朝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先,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慕芳,女,1969年5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慕铭,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夏朝全,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先与被执行人慕芳、慕铭、夏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3执恢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喆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罗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璨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先,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慕芳,女,1969年5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慕铭,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夏朝全,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先与被执行人慕芳、慕铭、夏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3执恢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喆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罗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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