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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先、慕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恢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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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恢514号
  • 案件名称

    郭永先、慕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永先;慕芳;慕铭;夏朝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先,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慕芳,女,1969年5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慕铭,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夏朝全,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先与被执行人慕芳、慕铭、夏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3执恢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喆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罗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璨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先,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慕芳,女,1969年5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慕铭,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夏朝全,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先与被执行人慕芳、慕铭、夏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3执恢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喆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罗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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