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7执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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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执161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7执161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大交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向本院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缴纳罚金1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贺某某经济损失10629.76元,退赔被害人周某娜经济损失3元,退赔被害人薛某某经济损失10960元,对被执行人所得赃款10100元予以追缴。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委托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及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已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现在监狱服刑,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669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明杰审 判 员 黄夏萍审 判 员 李争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蔡 勇书 记 员 赵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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