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程光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执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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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执254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程光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程光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体育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K36115120B。负责人:夏黎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光权,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光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6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401 578.1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1 2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贷款本息由被执行人自2021年10月起按照原签订的《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5执254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屈 刚 审 判 员 李国库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向斌 书 记 员 李 婷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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