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炎、孙立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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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382号案件名称
黄炎、孙立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炎;孙立成;白静;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382号原告:黄炎,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成,男,满族,1984年9月9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白静,女,满族,1986年1月4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1173号。法定代表人:朱华建。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95号爱普大厦7层、17层、18层。法定代表人:杜彦卿。原告黄炎与被告孙立成、白静、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炎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晓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慧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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