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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会、曹志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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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380号
  • 案件名称

    唐志会、曹志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唐志会;曹志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380号原告唐志会,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曹**安,男,1941年9月18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会与被告曹**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会撤回对被告曹**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诗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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