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会、曹志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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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380号案件名称
唐志会、曹志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唐志会;曹志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380号原告唐志会,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曹**安,男,1941年9月18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会与被告曹**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会撤回对被告曹**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诗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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