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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玖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申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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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破申36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玖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玖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万绿原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破申368号申请人:北京玖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17层A座1095。法定代表人:王晓鹏,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天惠,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市万绿原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1号。法定代表人:董正霞。申请人北京玖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桥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市万绿原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绿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万绿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万绿原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万绿原公司于1995年3月31日经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1号。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与北京东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万绿原公司、中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8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东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万绿原公司与中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二中执字第981-1号民事裁定书,因万绿原公司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执异6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院(2006)二中执字第98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玖桥公司。另查,万绿原公司于2010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万绿原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玖桥公司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对万绿原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经法院执行,因万绿原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故玖桥公司作为债权人符合破产清算申请人的资格。根据玖桥公司提交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万绿原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可以认定万绿原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故玖桥公司申请对万绿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玖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市万绿原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 彧审 判 员  王继延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立尧书 记 员  黄逸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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