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健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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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恢179号案件名称
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健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法定代表人:姜志富。被执行人:王健,男性,1988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2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健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案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12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利剑审 判 员 刘 军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泽群书 记 员 郑龙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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