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涛、西峡县三联碎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32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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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3223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金涛、西峡县三联碎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金涛;西峡县三联碎石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3223号之一申请人:黄金涛,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玲,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西峡县三联碎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白河湾村9组400号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83XT1ON。法定代表人:韩亚飞,公司总经理。黄金涛与马红星、西峡县三联碎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豫1323民初32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峡县三联碎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担保人范爱玲所有的莲花街道水电设备厂集资楼1幢4单元1楼住宅一套(西峡县房权证莲花街道字第××号)。申请人黄金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峡县三联碎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范爱玲所有的莲花街道水电设备厂集资楼1幢4单元1楼住宅一套(西峡县房权证莲花街道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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