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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勇、柳银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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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3195号
  • 案件名称

    刘华勇、柳银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华勇;柳银辉;易万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3195号原告:刘华勇,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军,男,1985年7月6日出生,系刘华勇哥哥。被告:柳银辉,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易万红,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刘华勇与被告柳银辉、易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刘华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49元,由刘华勇负担。审 判 员  管奕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胡 啸代理书记员  胡 啸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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