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勇、柳银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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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3195号案件名称
刘华勇、柳银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华勇;柳银辉;易万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3195号原告:刘华勇,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军,男,1985年7月6日出生,系刘华勇哥哥。被告:柳银辉,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易万红,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刘华勇与被告柳银辉、易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刘华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49元,由刘华勇负担。审 判 员 管奕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胡 啸代理书记员 胡 啸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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