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泰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树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4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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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4757号案件名称
沈阳泰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树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沈阳泰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树昌;黄明陂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4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泰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曹鹏,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方,辽宁龙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树昌,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川,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陂,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地区乐安县。上诉人沈阳泰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树昌、黄明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案外人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自认系其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安装的监控设备,上诉人沈阳泰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安装设备,故将本案发回区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将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元退回上诉人沈阳泰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那 卓审 判 员 邹明宇审 判 员 陈兴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汪芷如书 记 员 李冰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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