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26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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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26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金生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金生;赵广成;李凤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2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生,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崇学,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诗金,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赵广成,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李凤明,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戚璟,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瑜,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金生与赵广成、李凤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247.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赵广成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三辆,于2021年7月26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李凤明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均未实际控制。本院解除被执行人赵广成在中美联泰大都会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00069158的险单一张,扣划退保金58551.57元;解除被执行人赵广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P018800003807089、P01140000282116的险单两张,解除李凤明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P011400000286763的险单一张,共扣划退保金25375.18元,以上全部案款83926.75元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广成、李凤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广成、李凤明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已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要求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京保法官助理 丁梦宇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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