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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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642号案件名称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642号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0516626029),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329号阳光时代6-105门面。法定代表人:袁勇林,该公司经理。原告: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60137383J),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七星市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赵会敏,该公司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静,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自行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阳海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建凤书 记 员 邓丽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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