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霞、王月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44号案件名称
张春霞、王月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春霞;王月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月玲,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10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60377.61元、执行费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哈布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