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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三江、石纯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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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622号
  • 案件名称

    孟三江、石纯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孟三江;石纯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622号申请人:孟三江,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生,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石纯乐,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孟三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纯乐应偿还孟三江借款本金6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石纯乐提出该款在2021年9月28日前偿还20000元,剩余部分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偿还16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利息部分待借款本金支付完毕后再行协商。申请人孟三江表示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该案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931元,减半收取466元,由被执行人石纯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家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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