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朝琼、韦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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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436号案件名称
赵朝琼、韦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朝琼;韦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436号原告:赵朝琼,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韦兵,男,1991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赵朝琼与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1日立案。原告赵朝琼于2021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朝琼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朝琼撤诉。案件受理费462.00元,减半收取计231.00元,由原告赵朝琼负担。审判员 袁 道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会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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