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超、张德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终2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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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终2666号案件名称
苏超、张德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苏超;张德志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终2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超,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志,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春,蒙城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苏超与被上诉人张德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苏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苏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以及二审鉴定费用4000元,均由苏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科审 判 员 赵 亮审 判 员 马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吕金刚书 记 员 王 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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