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亨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永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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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897号案件名称
乐亨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永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乐亨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永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897号申请执行人:乐亨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302647619G,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潘政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天翔,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永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1UTU3C3Y,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乐亨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永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执2897号案件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王光永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林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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