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力克木·阿卜杜热依木、疏勒县宏业空心砖厂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7民初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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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民初1721号案件名称
阿布力克木·阿卜杜热依木、疏勒县宏业空心砖厂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阿布力克木·阿卜杜热依木;疏勒县宏业空心砖厂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7民初1721号原告:阿布力克木·阿卜杜热依木,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疏勒县宏业空心砖厂,住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仁乡6村。 法定代表人:陶雪勇 原告阿布力克木·阿卜杜热依木诉被告疏勒县宏业空心砖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阿布力克木·阿卜杜热依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11,56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为被告的在麦盖提县央塔克乡安居房屋建设用自己的货车运输砖,原告的运输费11,560元,被告给原告的运输费出具运费单子,并承诺2016年底付清,但至今被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布力克木·阿卜杜热依木无法提供相关涉及案件事实和理由的证明材料,导致本案无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属原告的起诉不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阿布力克木·阿卜杜热依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布合里其·玉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克力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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