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信合职业介绍所、大连东北之窗杂志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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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37号案件名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信合职业介绍所、大连东北之窗杂志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信合职业介绍所;大连东北之窗杂志有限公司;李道芳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37号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信合职业介绍所,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镇中街县委2-101门市。法定代表人:马玉芬,该单位经理。托诉讼代理人:左登昆,清原满族自治县明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东北之窗杂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7-301。法定代表人:李道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道芳,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信合职业介绍所诉被告大连东北之窗杂志有限公司、李道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信合职业介绍所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信合职业介绍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信合职业介绍所撤回其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信合职业介绍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720.00元,减半收取5,360.00元由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信合职业介绍所负担。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新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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