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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陈明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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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初2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陈明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军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初25号 原告:陈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发令,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759E。法定代表人:冯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虎。被告: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88138B。法定代表人:张康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明军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明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军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陈明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 海 龙审  判  员   樊    宁审  判  员   李 欣 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丹 媛书   记  员  王    霞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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