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陈明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初25号案件名称
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陈明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军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初25号 原告:陈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发令,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759E。法定代表人:冯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虎。被告: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88138B。法定代表人:张康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明军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鸿禧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明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军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陈明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 海 龙审 判 员 樊 宁审 判 员 李 欣 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丹 媛书 记 员 王 霞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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