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正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3执91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915号之一案件名称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正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正发;康迪;陈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3执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迎春路46号。法定代表人:邢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富。被执行人:唐正发,男,1974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康迪,女,1982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案外人:陈某,女,198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正发、康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唐正发、康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唐正发、康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9227.38元、借期利息566.01元,并支付复利、逾期利息(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125‰标准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利息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125‰标准,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共1585.00元;3、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0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唐正发有拆迁补偿款直接转款至案外人陈某银行账户内,故本院以(2021)黔0123执91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扣划陈某的银行账户存款,该款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内,但因案外人陈某向本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故本院已将该案款进行提存,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书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新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利辛县人民法院、韩恒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269号 下一篇 李红娟、原洪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