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加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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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457号案件名称
王加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加源;任伟东;朱三银;杨晓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王加源,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被告:任伟东,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留山镇。被告:朱三银,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小店乡。被告:杨晓,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留山镇。申请执行人王加源与被执行人任伟东、朱三银、杨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伟东、朱三银、杨晓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加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加源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 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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