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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琴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执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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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执265号
  • 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琴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琴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3118T。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颖,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琴华,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字第7943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琴华支付借款本息16880.11元、仲裁费用308元,合计17188.1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执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一帆 审判员赵士明 审判员虞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金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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