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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雄、赫清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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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514号
  • 案件名称

    张世雄、赫清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世雄;赫清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514号原告:张世雄,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被告:赫清杰,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张世雄与被告赫清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张世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世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45元,由原告张世雄负担。        审判员    罗建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玉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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