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雄、赫清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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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514号案件名称
张世雄、赫清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世雄;赫清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514号原告:张世雄,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被告:赫清杰,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张世雄与被告赫清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张世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世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45元,由原告张世雄负担。 审判员 罗建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玉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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