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中奎、刘松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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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255号案件名称
潘中奎、刘松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潘中奎;刘松江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255号申请执行人:潘中奎,男,1950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刘松江,男,1976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潘中奎与刘松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松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刘松江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9月14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李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梦强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255号申请执行人:潘中奎,男,1950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刘松江,男,1976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潘中奎与刘松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松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刘松江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9月14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李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梦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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