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金春与北碚区垚兴餐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8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850号案件名称
豆金春与北碚区垚兴餐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豆金春;北碚区垚兴餐馆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850号 原告:豆金春,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文,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碚区垚兴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卢作孚7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HDLT25。经营者:袁园,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豆金春与被告北碚区垚兴餐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金春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金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豆金春负担。 审 判 员 邹 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 晨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晓燕、孙军锋等海荣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4091号 下一篇 姜宁、瑞通阿西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39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