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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金春与北碚区垚兴餐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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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850号
  • 案件名称

    豆金春与北碚区垚兴餐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豆金春;北碚区垚兴餐馆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850号 原告:豆金春,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文,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碚区垚兴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卢作孚7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HDLT25。经营者:袁园,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豆金春与被告北碚区垚兴餐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金春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金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豆金春负担。  审 判 员  邹 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 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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