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常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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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475号案件名称
张宗常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宗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475号原告:张宗常,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臣,德城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子洪,主任。原告张宗常与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宗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6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2012年11月1日,因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借据上有张廷良的手章(任本村会计),2019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6000元,借据上盖有德州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财务章专用章及会计张廷良和村支书张洪旺的手章。原告现急需用钱,被告却迟迟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清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宗常起诉时以德州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但被告德州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民委员会因上级政府对辖区内城市社区进行重新划分,现将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民委员会变更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刁李贵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民委员会主体不适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应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宗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瑞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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