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心、梁秉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302财保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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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财保93号案件名称
荆心、梁秉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荆心;梁秉佳;雒丽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02财保93号申请人:荆心,女,满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梁秉佳,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雒丽红,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人荆心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秉佳、雒丽红所有的价值1,2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荆心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梁秉佳、雒丽红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产籍号Ⅱ-12-6-17C4202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梁秉佳、雒丽红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产籍号Ⅱ-17-3-329C531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梁秉佳、雒丽红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产籍号Ⅰ-22-2-241C1402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穆雯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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