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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得与解赛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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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534号
  • 案件名称

    张得与解赛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得;解赛娜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534号原告:张得,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告:解赛娜,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告张得与被告解赛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退还原告押金5,8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得负担。审 判 员 庞建琴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黄琛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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