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玉、孟德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621财保1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财保148号案件名称
李子玉、孟德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子玉;孟德法;王喜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财保148号申请人:李子玉,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孟德法,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王喜玲,女,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子玉与被申请人孟德法、王喜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子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孟德法、王喜玲名下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不动产单元号:34XX47),查封价值2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德法、王喜玲名下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不动产单元号:34XX47)予以查封(查封价值275000元),查封期限三年。财产保全费1895元,由申请人李子玉预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磊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王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帅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孟与冯大将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186号 下一篇 迟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