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军华、贵州昱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8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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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8743号案件名称
黎军华、贵州昱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黎军华;贵州昱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黔南森丰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8743号原告:黎军华,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范,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耳,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昱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JK3J2J。法定代表人:罗香祥,系任执行董事。被告: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51T。法定代表人:李正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黔南森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城投大楼五楼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322473708J。法定代表人:洪荔,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黎军华诉被告贵州昱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黔南森丰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黎军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军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80元,减半收取计55,540元,由原告黎军华负担。审 判 员 杜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本越书 记 员 殷 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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