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丽、白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4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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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967号案件名称
孙永丽、白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永丽;白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4967号原告:孙永丽,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员,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俊,东港市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雪,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永丽与被告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永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俊、被告白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5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承担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微信转给被告50000元、2020年10月29日转给被告10000元。后被告分三笔偿还原告15000元,尚欠45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理由是:1、原告向被告转账的50000元系原告入股被告经营的亿乐集成灶店面,以此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关系;2、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在2020年10月29日向被告转款10000元属实,这笔钱是被告着急用,让原告帮忙倒的,但在2021年时,原告也因需要资金周转让被告帮忙倒钱用,被告先后借给原告15000元,所以实际上现在原告尚欠被告5000元,对于原告欠被告的5000元,原告保留诉权。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2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0元、10000元,原告主张该两笔转账均系借款。被告认可2020年10月29日转账10000系借款,但主张此后原告向被告借款合计15000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向原告转账5000元、于2021年6月24日向原告转账10000元,故被告已不欠原告10000元借款。对于2020年9月27日的转账50000元,被告称系原告入股被告的亿乐集成灶店面的款项而非借款。庭审中,原告提供2021年6月17日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原告说“你说我是9月27日拿给你50000块钱”,被告答“嗯”……原告说“这么样你还该我55000”,被告答“嗯”,原告说“不行你给我打个条得了,你看看你什么时候给我,到时候给我,你给我打个条得了”,被告说“我跟你们干这个事,就这么点信誉度都没有啊”,原告说“不是说没有信誉度,你刚开始说找律师、给利息、又签合同”。被告提供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9月21日,原告说“你看着弄跟他说我也相信到你了,我要不相信到你的话我也不可能那什么,那你怎么意思,你想叫我投50000呐,还是再多投点”,被告回复“等这几天你和我同学都一起把钱转给我就行,好好干吧,你再别多投一个人50000就行”,原告答“好”,被告说“今年能赚回来点,干好了就都能回来,不过也是有风险的”,原告答“嗯”。2021年5月14日,原告说“雪我退股”,被告回复“我知道了,不过我现在真没有钱给”。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转账账单详情、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50000元转账是否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没有借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被告辩称涉案50000元转账系原告入股被告的亿乐集成灶店面的款项而非借款,并提供了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原告在2021年9月21日的聊天记录中讲到“你想叫我投50000呐,还是再多投点”,原告所称的投资金额与其于2021年9月27日向原告转账50000元金额一致,后原告又于2021年5月14日的聊天记录中讲到“雪我退股”,且庭审中原告亦认可其向被告转账50000元时被告是告知原告是投资。根据以上聊天记录及庭审查明,可以认定原告系基于合伙投资向被告转账50000元,而非借款。虽然,原告又提供了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但通话录音内容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的50000元转账成立借贷关系。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未能就双方之间就涉案50000元转账成立借贷关系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现有证据仅证明原、被告间就2020年10月29日10000元转账成立借贷关系,而根据原、被告陈述该款被告已经清偿。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2020年9月27日的50000元转账成立借贷关系,原告亦未根据法庭审理情况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原告主张涉案50000元转账系借款,并基于此请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45000元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永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照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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