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毕绿生态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尹恩庆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7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745号案件名称
赫章县毕绿生态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尹恩庆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赫章县毕绿生态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尹恩庆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745号原告:赫章县毕绿生态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七家湾村会展中心城市综合体一期(会展中心办公楼)北附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JCB59Y。法定代表人:胡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鹍,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恩庆,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赫章县毕绿生态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恩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赫章县毕绿生态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县毕绿生态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章县毕绿生态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珍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华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博罗县人民法院、翟伟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322执3158号 下一篇 杨清澈、于相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314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