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洪与李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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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666号案件名称
李永洪与李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永洪;李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666号 原告:李永洪,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萍,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洪与被告李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洪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洪负担。 审 判 员 陈薇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肖 扬书 记 员 李 思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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