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董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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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241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董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董亮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2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负责人:李孝群,系该行行长。被告:董亮,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董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7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爱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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