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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崔凤鸣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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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590号
  • 案件名称

    于清、崔凤鸣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于清;崔凤鸣;赵琳;王斌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清,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军,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凤鸣,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军,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琳,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军,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于清、崔凤鸣、赵琳因与被上诉人王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2民初2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清、崔凤鸣、赵琳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677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存在枉法裁判。1.1一审管辖权未解决就判决,程序违法。1.2一审未审就判。1.3一审剥夺上诉人的辩论权。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诉争的发电机被上诉人无权处置。五、一审裁定出现多处错误。王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于清、崔凤鸣、赵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王斌恢复应急发电机组;2.诉讼费由王斌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斌系御览嘉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韩斌,成员张士玲、杨丹、岳戈,对涉案发电机组的处置系御览嘉园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而非王斌个人行为,故于清、崔凤鸣、赵琳以王斌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于清、崔凤鸣、赵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于清、崔凤鸣、赵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纠正。于清、崔凤鸣、赵琳主张案涉临时发电机组属于御览嘉园全体业主共有,而于清、崔凤鸣、赵琳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次诉讼行为可以代表全体业主,故于清、崔凤鸣、赵琳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于清、崔凤鸣、赵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人于清、崔凤鸣、赵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 猛审 判 员  郭 文审 判 员  邰越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飞书 记 员  宋佳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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