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董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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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228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董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董峰;刘扬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2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李孝群,系行长。被告:董峰(身份未核对)。被告:刘扬(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董峰、刘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1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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