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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董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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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22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董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董峰;刘扬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2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李孝群,系行长。被告:董峰(身份未核对)。被告:刘扬(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董峰、刘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1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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